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将更加便捷,外地专科毕业生在青就业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就业满两年就可以办理落户。
就业手续办理权限进一步下放
按照下放权限、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日前市人社局联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下发《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调整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加以明确。
《通知》规定,毕业生到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各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到市南、市北、李沧区就业的,从2015年4月1日起,就业手续由原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为单位所在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具体办理地址和电话为,市南区办公地址: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大厅1号窗口,咨询电话80779519;市北区办公地址: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1632218;李沧区办公地址:李沧区枣园路17号李沧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7893707。其他区市地址电话不变。
已就业毕业生可直接办落户
根据《通知》,已就业毕业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需再到人社部门开具落户通知书,减少了办事环节。
对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生源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青岛生源毕业生,须持就业报到证、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专科生就业两年可落户
新政还进一步放宽了外地专科毕业生在青就业落户的条件。毕业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的,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及派遣手续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正规就业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持被聘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签满两年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缴满两年的“个人参保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在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以上流程及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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