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1-22 点击数:

鲁教学字〔2013〕2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的范围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二、明确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办法

我省属省级公开的信息将主要通过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s.gov.cn)分别发布。各地、各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也要明确本地、本学校和单位招生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办法,进一步细化招生信息公开的目录,做到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明确和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责任

各地、各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核”的原则,以及山东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见附件),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KS机构及全省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各级招生KS机构和举办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请各市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两级招生KS机构,以及所有举办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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