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5-13 点击数:

各区(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5月12日

青岛市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文化和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及下达;绩效目标审核及批复;专项资金必要性、可行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对市文化和旅游局提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目标;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文化和旅游主题形象及品牌宣传推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及服务质量提升。

(二)旅游景区和企业创标升级、提质增量、市场开拓等,乡村旅游发展。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培育,文化创客培养和中小微企业扶持等。

(四)文化和旅游产业新旧动能转换、新业态培育和消费促进等;加大文化金融服务力度,打造新型实体书店,推动音乐业、影视动漫游戏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

(五)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众创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六)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培养和能力提升,文化旅游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国际交流合作。

(七)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部署,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建立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须先纳入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库中。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文化和旅游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结合年度财力预计情况,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并按照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意见,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本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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