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曾获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四、名额分配及评审时间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各系符合条件的学生数比例,提出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各系下达奖学金名额。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
五、评审程序
(一)各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保证所有学生都了解奖学金政策。
(二)各班符合条件学生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400字),并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各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所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我院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二)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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