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5-08 点击数: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鲁外职院党字〔2008〕8号

班主任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为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和分析本班学生的思想状况,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包括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以及学生的实习、选修课的选择等。

3.指导学生参加各项文化活动和专业技能比赛。

4.与辅导员、任课教师或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及时反映学生对教学、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5.及时发现并协助心理咨询中心处理学生在人际关系、恋爱、家庭等方面的心理问题。

6.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工作。

7.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各项评优工作。

8.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9.做好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

10.完成院、系领导布置的学生工作方面的其它任务。

二、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班主任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1.每学期根据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并做好记录。

2.每月召开班会不少于一次,适时召开班委会。

3.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专业学习类活动不少于两次。

4.每学期要有班级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每学期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的向系党总支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6.组织班级较大活动、召开班会、班干部会,班主任、辅导员应提前进行沟通。

7.按时参加院、系班主任工作会议和辅导员组织的协调会议。

8.班主任因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开班主任岗位,应向系党总支请假。

三、班主任的选聘与管理

班主任的选聘与管理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调、指导全院的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在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2.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自主报名和单位(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工部(处)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与各系协商确定。

3.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中选聘,每个班级设一名班主任,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每人一般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未担任过班主任的专任教师,或新引进的中青年教师一般应从事一定时间的班主任工作。

4.班主任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因特殊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班主任,须由个人或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予以解聘。

5.学院和各系部要经常研究班主任工作,关心班主任的工作和生活,为班主任素质的提高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6.学院每学年召开1—2次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工作研讨会。各系要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

四、班主任工作考评

1.学院、各系应成立班主任工作考评小组。班主任的考评工作由院、系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2.班主任考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完成。考评采取学生评议(50%)、所在系评议(40% )、学生工作部(处)评议(10%)的形式进行。考评具体内容见附表。

3.具体程序如下:

(1)各系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的要求,从班主任所带班级中随机抽取10名学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评。

(2)各系考评小组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系评议表》的要求,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评。

(3)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学院评议表》的要求,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评。

(4)各系将学生、系考评结果及考评材料于每学期末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后报院领导小组。每学年综合两学期的考评结果,评选出优秀班主任。

4.班主任工作考评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合格为≥60分,不合格为<60分,优秀占所有班主任的15%。

五、班主任的待遇和奖惩

1.班主任考评结果将作为教师晋级的重要依据。

2.班主任工作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特殊原因担任两个班级班主任,补贴标准为200元/月。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当月有重大工作失误或主要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无故不参加班主任会,扣补贴20-50元。

3.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学院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表彰。

4.对考评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班主任资格。

六、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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