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串讲.doc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较多但不难,曾经辉煌过但已是昨日黄花风光不再,冲刺阶段应以理解为主,并对本罚则部分进行适当记忆,尽量做到不丢分。
☆考点总结
表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层次
| 制定机构
| 包括内容
| 法律地位
| 会计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会计法》
| (1)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
(2)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3)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 《注册会计师法》
| 中介行业第一部法律
| 会计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 低于法律
| 地方性法规
| 省;省会市、特区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地区××条例》
|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 会计规章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
|
|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省会市、特区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 《××地区××办法》等
| 最低
|
表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 总原则
|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 制定准则
|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并报备
| 市场管理
| 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注意】还包括出版市场、培训市场、洋资格管理
| 准入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 人才评价
| 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注意】无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
|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 监督检查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 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
同级财政部门——地方会计学会
|
表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 单位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
| 依据
| 会计业务的需要
| 影响因素
|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 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 会计
| 从业资格
| 负责人
| 从业资格+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 总会计师
| 从业资格+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会计师资格后3年管理工作经历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适用范围
|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规定
|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
| 直系亲属
|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
表四、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 核算依据
|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会计资料
| 凭证、账簿、报告、其他
| 基本要求
|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区别伪造与变造
| 伪造
|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 变造
|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
| 会计电算化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表五、凭证、账簿、报表
| 【说明】凭证、账簿、报表《会计基础》部分的知识在财经法规中也有可能会考到,请认真掌握
| 关于依据
| 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
| 账目核对
| 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注意1】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
【注意2】用账簿“的记录”去核对
| 财务报表
| 组成
| “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注意】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而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
| 对外提供
| (1)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 审计报告
|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表六、会计档案
| 包括内容
|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档案
(2)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 管理部门
|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管理程序
|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注意】如题目表述为“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提供查阅和复制
|
保管期限
| 分类: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起算日期: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25年
|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 5年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3年
|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15年
| 其他
| 销毁
| 程序
|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不得销毁
|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
表七、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 监督种类
| 主体
| 对象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本单位经济活动
| 外部监督
| 政府监督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 各单位会计工作
|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 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 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 单位和个人检举
| 违法行为
|
表八、内部控制
|
| 企业
| 行政事业单位
| 概念
| 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 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 目标
|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 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 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 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 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 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
原则
| 全面性(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
| 全面性
| 重要性(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
| 重要性
| 制衡性
| 制衡性
| 适应性
| 适应性
| 成本效益
|
| 责任人
|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 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
|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
| 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 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 内部控制的内容
| 内部环境(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 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 风险评估
| 控制活动
| 信息与沟通
| 内部监督(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
| 控制方法
|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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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基本要求
| (1)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注意】对“度”的把握
|
政府监督
| 监督范围
|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陷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国务院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 社会监督
| 内外部审计的关系
| 联系
| 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外部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 区别
| 独立性、审计方式、职责作用、接受自愿程度
| 事务所业务范围
| 审计业务
| (1)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
| 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 责任
|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不得相互抵消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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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会计工作岗位
| 设置原则
|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 具体岗位
| (1)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2)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 不属于会计岗位
| (1)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人员
(2)收费员、收款员、收银员
(3)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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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 交接范围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
| 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
|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
| 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交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未办清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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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申请
|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同时”提出交接申请
人事部门:批准离职“前”“主动”沟通交接问题
| 准备
| (1)已受理的业务要处理完毕
(2)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
| 移交
| (1)现金根据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时,移交人员负责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账簿记录一致,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按账簿余额交接
(3)实行电算化的,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
| 监交
|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主管单位可会同监交
| 交接后
|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责任
| 原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表十二、会计从业资格
| 门槛
|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 依据
| 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取得
| 取得方式
| 一般情况:考试取得(执行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要求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免试)
| 特殊情况:申请取得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 报名条件
| 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 (1)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舞弊
(2)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证书管理
| 执行信息化管理
| 调转登记
| 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 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注意】跨省调转提供的资料多一个调转登记表
| 换证
| 6年
| 检查
| 可以撤销:行政机关错误
| 应当撤销:行政管理相对人错误
| 应当注销:持证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 继续教育
| 对象
|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学分
| 每年不少于24学分
|
表十三、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司机和驾照)
| 会计专业
职务
| 高级职务
| 高级会计师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注意】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初级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高中以上学历
| 中级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专科5年工作经验、本科4年工作经验、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2年工作经验、硕士学位1年工作经验、博士学位
| 高级资格
| 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评审
| 伪造资历+考试作弊→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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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四、法律责任的形式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 会计法:“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从业资格
【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但考试要选
| 行政处分
|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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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五、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
(2)罚款(单位
3 000~5万元,个人2 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 (3)不依法设置账簿
|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 (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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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六、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 (1)通报
(2)罚款(单位5 000~10万元,个人3 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罚款(5 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
|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
报复
| (1)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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