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串讲.doc ☆复习方向
本章考点较多但大多数内容并不复杂,重难点在第四节,冲刺阶段要求大家务必从原理上掌握各类票据的异同,同时对各类票据所涉及的时间性规定进行适当记忆,应对案例类题目时能熟练运用线型图理清题目中的票据关系。
☆考点总结
表一、现金结算
| 使用范围
| 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开户单位使用现金不能超过结算起点(1 000元)
| 限额
| 3~5天≤15天
附属单位使用现金→核定→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找零用备用金→核定→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 收支基本要求
|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当日送存有困难→开户银行确定
(2)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
(3)提取现金→写明用途→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现金管理N不准
| 健全内控
| (1)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审批: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 级授权部门”报告
|
表二、支付结算概述
| 概念
| 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 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 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 基本原则
|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 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 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 区别伪造变造
| 伪造:无权限人更改“签章”
| 变造:无权限人更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 【注意】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 填写要求
|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写法必须掌握)
【注意】出票日期使用小写,银行不受理;大写日期不规范,银行可予受理,但造成损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可以使用繁体字,不得自造简化字
(3)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加“整”;到“角”的,可以不写“整”;到“分”的,不写“整”
【注意】会计基础规定,到角为止的也必须写整
(4)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必须掌握(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 更正
|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
|
表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 概念
| 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分类
| 存款人
| 单位
|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 个人
| 个人→借记卡、信用卡
| 用途
|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 开户地
| 本地、异地
| 管理原则
|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
|
表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 开立
|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注意】时间性规定:2核、5备、3通知
| 生效日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排除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变更
| (1)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2)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 银行应及时办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撤销
| 法定情形
|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与变更区分)
| 顺序
| 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 不得撤销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
| 强制撤销
|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表五、各类银行账户的具体规定
| 基本存款账户
| 使用
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开户
要求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非个人)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 一般存款账户
| 开户
银行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
| 使用
范围
|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没有数量限制
| 开户
要求
|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专用存款账户
| 使用
规定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 临时存款账户
| 使用
范围
|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 开户
要求
| “设立临时机构”及“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 使用
规定
|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可以支取现金
|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表六、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罚则
| 违法单位
| 违法事项
| 处罚金额
| 非经营性存款人
|
| 1 000元
| 经营性存款人
| 变更
| 1 000元
|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使用
| 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银行
| 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其他
| 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表七、票据概述
| 种类
| 汇票、本票、支票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 票据权利
| 两大权利
|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人:(1)票载收款人(2)最后的被背书人
|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人:(1)票载收款人(2)最后的被背书人(3)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4)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 权利取得
| 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 权利时效
|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4)、(5)种情况,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行为
|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 补救措施
| 挂失止付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公示催告
| 找法院
| 普通诉讼
|
表八、支票
| 种类
| 现金支票
| 支取现金
| 转账支票
| 转账
| 普通支票
| 支取现金与转账
|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六项)
|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1)、出票地(3)
| 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
| 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期: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 办理要求
| 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 罚则
|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注意】上述罚则为大纲说法(虽然有错误),考试请按上述要求作答
|
表九、商业汇票
| 种类
| 商业承兑汇票
|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 银行承兑汇票
| 由银行承兑
| 必须记载事项
|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
| 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日期、付款地(3)、出票地(3)
| 承兑
| 提示
承兑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效力
|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 收费
| 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0.5‰向出票人收取
| 付款
| 付款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提示付款
| 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背书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的,被背书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前)
| 基本要求
| 背书必须连续(形式上的连续)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禁止背书
|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粘单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 保证
| 必须记载
事项
|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
事项
| 保证人住所(3)
| 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已承兑→承兑人)
| 保证日期(出票日)
| 【注意】教材说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绝对+相对均包括)”考试中按教材说法回答
| 附条件
|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
|
表十、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
| 实际结算
金额
|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且不得背书转让
(2)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 提示付款
| 提交: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 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 超期:“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
表十一、银行本票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收款人
| 使用范围
|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出票
| 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六项)
| 提示付款
| 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
表十二、银行卡
| 分类
| 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
| 境内卡、境外卡
| 是否给予授信额度
| 信用卡、借记卡
| 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
| 申领
|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不是全体公民
| 销户
| 自XXX发生之日起45天后
【注意】(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 贷记卡
| (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存款无息,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外)
| 准贷记卡
| (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2)透支期限为60天
(3)存款有息,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 单位卡
| (1)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存取现金和存入销货收入
(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可以办理10万元以下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单位人民币卡
| 不得透支
|
表十三、汇兑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
表十四、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限制
| 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金额限制
|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 000元)
| 使用规定
| 托收
|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承付
|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
表十五、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适用
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程序
|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3)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注意】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