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串讲.doc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务必从学以致用的角度来对待,无论对考试还是对今后的工作本章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冲刺阶段大家更需重视对税法基本概念及基本计算的掌握。
☆考点总结
表一、税收
| 特征
| 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 分类
| 征税对象
| 流转税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财产税
|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 资源税
|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行为税
|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 征收管理分工体系
| 工商
税类
| 绝大多数
| 关税类
|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 征收和收入支配权限
| 中央税
|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 地方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
| 中央地方共享
| 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计税标准
| 从价税
|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 从量税
|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 复合税
|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 【说明】各地对税种归类仁者见仁,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的归类为财产税,有的归类为资源税,请按本地教材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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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税法
| 分类
| 功能作用
| 实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 程序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 国内税法
| 国际税法
| 外国税法
| 级次
| 法律
| XX法
| 行政法规
| XX条例,XX暂行条例
|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XX办法,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构成要素
| 征税人
|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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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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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对象
|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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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列举法、概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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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
| 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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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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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
| 分类: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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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环节
| 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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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期限
| 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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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地点
| 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有利于税款的源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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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
| 区分减税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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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到了也不征,只有超过了才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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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
| 对违法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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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增值税纳税人
| 分类
| 标准
| 特殊情况
| 计税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
| 生产型≤50万
非生产型≤80万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
| (1)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
|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 一般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执行税款抵扣制
|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表四、增值税征税范围
| 一般范围
| 销售及进口货物
|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提供应税劳务
|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提供应税服务
| 运输
| 包括“铁路运输”在内全部“叛变”
| 邮政
| 除“邮政储蓄”外全部“叛变”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视同销售
|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
| 增值税混合销售
| 缴增值税
| 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 营业税混合销售
| 缴营业税
|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 兼营
| “多元化”经营
| 不同税种
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税务局“核定”
| 商场经营美食城
| 不同税目兼营(混业经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 销售煤炭
文化馆出租场地
|
表五、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 17%
| (1)除执行13%税率以外的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四大类
|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 注意
| (1)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2)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不包括再加工产品
(3)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农机为易错点
| 11%
| 交通运输、邮政
| 6%
| 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的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 0
|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
| 3%
|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表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理解】凡合理的代收款项,确非企业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价税分离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
| 进项税额
| 凭票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特别注意】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 计算抵扣
| 购进免税农产品,扣除率13%
|
表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预收货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 视同销售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先开发票
| 开具发票的当天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
| 机构所在地;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缴纳,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外出经营看是否开具“外管证”
| 非固定业户
|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 进口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纳税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按次
申报、纳税时间:自×××之日起“15日内”
【注意】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营业税没有1日、3日的规定
|
表八、营业税
| 概念
|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区分(平行征收模式)
| 税目
税率
| 提供应税劳务
| 电、建、文
| 3%
| 娱乐业
| 5~20%
| 金融保险业
| 5%
| 服务业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售不动产
| 应纳税额
| 公式
|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 营业额
| 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 【注意】从业阶段考核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将全部收入额相加与税率相乘即可,勿减除题目中给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 组成计税
价格
| 法定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
判定顺序: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期限
|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注意】“金融业+外企代表”纳税期限“一个季度”
| 纳税地点
| 提供建筑业劳务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其他
| 机构所在地
|
表九、消费税
| 征税范围
| 生产
| 生产
| “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为纳税人
|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 进口
|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 零售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零售”环节纳税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注意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价外费用)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委托加工)
【注意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批发
|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 税目(14个)
|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税率
| 比例税率
| 绝大多数
| 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注意】卷烟、白酒执行复合计征,但无复合税率一说
| 应纳税额
| 计税方法
| 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 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
| 自产自用
| (1)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委托加工
|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 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 委托加工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纳税期限
| 同增值税
| 纳税地点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
|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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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
|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征税对象
|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 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
| 无限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无关
|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 税率
| 基本税率
| 25%
| 低税率
| 20%
| 优惠税率
|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适用20%低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实际执行为10%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收入
| 货币形式收入
| 非货币形式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⑴财政拨款
⑵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收益
| 免税收入
| ⑴国债利息收入
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准予扣除项目
| 成本
|
| 费用
| 三项经费
| 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税金
| 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⑵企业所得税税款
⑶税收滞纳金
⑷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⑸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⑹赞助支出
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⑻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亏损弥补
| 延续弥补期——“5年”
【注意】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 征收
管理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 | | | | | | | | |
表十一、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
| 纳税人
|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分类
| 居民纳税人
| 有住所
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 无限纳税义务
| 非居民纳税人
| 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 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 征收管理
| 自行申报
| ⑴年所得12万元以上
⑵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⑶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⑷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代扣代缴
|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
表十二、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计税规定
|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三险一金”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算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20%比例税率
| 按次纳税
【注意1】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注意2】稿酬所得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 稿酬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 偶然所得
| 其他所得
| 捐赠扣除
| 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表十三、税务登记
| 种类
|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 开业
登记
|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变更
登记
| 时限要求——30日,是否换证看登记证内容是否变更
| 注销
登记
| 法定情形:⑴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15日
⑵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
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 停业复业登记
|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表十四、发票
| 分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
基本联次: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三联)
| 普通发票
|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
| 行业发票
| 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
| 专用发票
| 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 专业发票
| 国有金融保险、电信(邮政、交通运输)方面的发票、凭证
| 发票开具要求
| ⑴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绝对禁止)
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相对禁止)
⑷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
表十五、纳税申报
| 直接申报
| 上门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 邮寄申报
|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数据电文申报
| 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收到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须报送书面材料
| 其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
表十六、税款征收
| 查账征收
| 适用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 查定征收
| 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小型生产型企业)
| 查验征收
| 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小型非生产型纳税人)
| 定期定额征收
| 适应范围:小型无账证的个体工商户
| 代扣代缴
| 资金流向
| →外
| 代收代缴
| 内←
| 委托代征
|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 其他方式
| 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 核定应纳税额
| 情形
| 没账或相当于没账
| 方法
|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注意】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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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七、税务代理
| 特点
|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 业务范围
| 不得办理违法事项
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不得代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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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八、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 批准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收保全措施
| 前提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 具体
措施
| 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⑵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 税收强制执行
| 前提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具体
措施
| ⑴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不适用的财产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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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九、法律责任
| 税务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 税务行政复议
| 必经复议
| “纳税”争议,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选择复议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 复议机关
| 二爹
| 地税局
| 一个爹
| 国税局
| 没爹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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